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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1民初28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麻玉龙、麻登海与铁晓英、铁索麻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玉龙,麻登海,铁晓英,铁索麻乃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2885号原告麻玉龙,公民身份号码:×××,男,1996年8月3日出生,回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塔尔镇泉沟村村民,住该村527号。原告麻登海,公民身份号码:×××,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回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塔尔镇泉沟村村民,住该村527号。被告铁晓英,无公民身份号码,女,现年约22岁,回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良教乡桥尔沟村村民,住该村。被告铁索麻乃,无公民身份号码,男,现年约51岁,回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良教乡桥尔沟村村民,住该村。原告麻玉龙、麻登海与被告铁晓英、铁索麻乃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麻玉龙、麻登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麻玉龙、麻登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玉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申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