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1民初28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麻玉龙、麻登海与铁晓英、铁索麻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玉龙,麻登海,铁晓英,铁索麻乃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2885号原告麻玉龙,公民身份号码:×××,男,1996年8月3日出生,回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塔尔镇泉沟村村民,住该村527号。原告麻登海,公民身份号码:×××,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回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塔尔镇泉沟村村民,住该村527号。被告铁晓英,无公民身份号码,女,现年约22岁,回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良教乡桥尔沟村村民,住该村。被告铁索麻乃,无公民身份号码,男,现年约51岁,回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良教乡桥尔沟村村民,住该村。原告麻玉龙、麻登海与被告铁晓英、铁索麻乃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麻玉龙、麻登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麻玉龙、麻登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玉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申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