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欧阳平、阳宝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欧阳平,阳宝玉,欧阳征甫,谭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5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欧阳平,男,193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洞口县。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阳宝玉,女,194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洞口县,系欧阳平的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康,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欧阳征甫,男,194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谭辉平,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再审申请人欧阳平、阳宝玉因与被申请人欧阳征甫、谭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湘0525民初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欧阳平、阳宝玉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谭辉平于2015年4月6日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被申请人欧阳征甫借款150000元,约定借期1年,月息2分,再审申请人欧阳平、阳宝玉做为担保人曾在借据上签字担保,但没有约定担保期限。本案借款发生在2015年4月6日,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4月6日,保证期限应依法确定到2016年10月6日止。而被申请人欧阳征甫到2017年3月2日才向法院起诉,该案的保证担保已过了的法定的保证期限,保证人应免除保证责任。而原判决却不审查担保时效,判决由再审申请人欧阳平、阳宝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法院依法对本案决定再审,以撤销贵院(2017)湘0525民初3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原审原告欧阳征甫要求再审申请人欧阳平、阳宝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欧阳征甫、谭辉平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欧阳平、阳宝玉为谭辉平向欧阳征甫的借款150000元提供保证担保,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在原审过程中,担保人欧阳平、阳宝玉一直未向本院提出保证担保已过法定保证期限而要求免除担保责任的免责事由抗辩。故其再审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欧阳平、阳宝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卿笃炉审 判 员 尹显刚审 判 员 马水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肖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