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88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嵊州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俊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俊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8853号原告:嵊州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南马路137号。法定代表人:董祖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云,该公司员工。被告:陈俊伟,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嵊州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俊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嵊州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嵊州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单依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