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57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杨海波与张乃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波,张乃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5751号原告:杨海波,男,汉族,住仙居县。委托代理人:泮王凯,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乃峰,男,汉族,住仙居县。原告杨海波为与被告张乃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海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杨海波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泮永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郭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