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24民初57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杨海波与张乃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波,张乃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5751号原告:杨海波,男,汉族,住仙居县。委托代理人:泮王凯,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乃峰,男,汉族,住仙居县。原告杨海波为与被告张乃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海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杨海波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泮永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郭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