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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32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赫义廷与田文志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义廷,田文志,孙红伟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256号原告:赫义廷,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田文志,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第三人:孙红伟,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赫义廷与被告田文志、第三人孙红伟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赫义廷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义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赫义廷负担。审 判 长  孙鹏程审 判 员  刘晓勇人民陪审员  陈海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方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