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32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赫义廷与田文志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义廷,田文志,孙红伟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256号原告:赫义廷,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田文志,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第三人:孙红伟,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赫义廷与被告田文志、第三人孙红伟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赫义廷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义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赫义廷负担。审 判 长 孙鹏程审 判 员 刘晓勇人民陪审员 陈海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方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