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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3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瑛、孙雷等与普安县嘉龙煤矿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瑛,孙雷,孙婷,匡中秀,普安县嘉龙煤矿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1588号原告:周瑛,女,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普安县。原告:孙雷,男,199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普安县。原告:孙婷,女,199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贵州省普安县。原告:匡中秀,女,195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普安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孝军,系贵州贵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普安县嘉龙煤矿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安县楼下镇堵革村。负责人:陈亲文。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明亚,系兴义市黄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瑛、孙雷、孙婷、匡中秀与被告贵州神峰矿业有限公司普安县楼下镇嘉龙煤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诉讼主体不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瑛、孙雷、孙婷、匡中秀撤诉。案件受理费3965元,由原告周瑛、孙雷、孙婷、匡中秀负担。审判员  刘胜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金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