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3行审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邵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仁康、曾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邵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仁康,曾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23行审128号申请执行人邵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凤凰街。法定代表人吕曲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仁康,男,1982年1月8日出生,住邵阳县。被执行人曾艳,女,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邵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邵计生征字[2017]第1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强制执行的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张仁康、曾艳违法多生育二个小孩,申请执行人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对其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190630元的决定。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得当,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邵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邵计生征字[2017]第1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二、限被执行人张仁康、曾艳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日内主动履行邵计生征字[2017]第1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张仁康、曾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刃审判员 陈顺华审判员 曾马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棽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