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8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明辉与徐勤友、阜阳市成华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辉,徐勤友,阜阳市成华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8450号原告:陈明辉,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委托代理人:葛莉俊,系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勤友,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阜阳市成华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办事处桥口社区一道河路。法定代表人:赵锋亮。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合作区雪松街6号龙滨嘉苑3号楼1、2号门市。负责人:卜学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辉与被告徐勤友、���阳市成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予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卢发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赵 嫣?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