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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执17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李严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李严勇,雷玉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2执17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一号。负责人:张晓春,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严勇,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执行人:雷玉燕,女,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严勇、雷玉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02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李严勇、雷玉燕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55861.32元,根据申请人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李严勇、雷玉燕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李严勇、雷玉燕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福建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李严勇、雷玉燕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车牌号:闽A×××××),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的信息。本院已于2017年10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10月24日对李严勇、雷玉燕作出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10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李严勇、雷玉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及被执行人的下落,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闽0102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家耀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杨梦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