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36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洪宣与罗孝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洪宣,罗孝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3634号申请执行人:何洪宣,男,195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明月镇,现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罗孝禄,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执行何洪宣与罗孝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何洪宣有借款本金1184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68元、公告费6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陈正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蒲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