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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执异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谭本香;鄢杨飞财产保全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本香,鄢杨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5执异32号案外人鄢隆平,男,生于1952年5月24日,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案外人杨在杰,女,生于1954年12月21日,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申请执行人谭本香,女,生于1976年6月20日,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执行人鄢杨飞,男,生于1979年6月9日,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谭本香与被执行人鄢杨飞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裁定对鄢杨飞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梁平区玉龙庭院6单元1-4号房屋(308房地证2014字第011**号)予以查封。案外人鄢隆平、杨在杰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于2017年10月26日提交了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鄢隆平、杨在杰申请撤回执行异议,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鄢隆平、杨在杰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 判 长  向承华审 判 员  谭 锋代理审判员  田启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室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