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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6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吴学成与赵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学成,赵桂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6民初825号原告:吴学成,男,汉族,1943年7月10日生,现住昆明市宜良县。被告:赵桂红,女,汉族,约35岁,住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学成与被告赵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学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学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学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学成负担。审 判 长  裴 岚人民陪审员  毕兴玉人民陪审员  刘伏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翼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