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民初27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聂永明与任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永明,任磊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民初2720号原告:聂永明,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永年区。被告:任磊,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永年区。原告聂永明与被告任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聂永明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永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计91元,由聂永明负担。审判员 刘相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凯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