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03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潇凇与吴金平、张全中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潇凇,吴金平,张全中,刘咸波,张洪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鄂1303执556号申请执行人陈潇凇,女,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吴金平,女,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张全中(曾用名张全忠),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刘咸波,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张洪兵,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潇凇与吴金平、张全中(曾用名张全忠)、刘咸波、张洪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2016)鄂1303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刘咸波、张洪兵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咸波、张洪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期限为无期。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魏元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 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