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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执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宪海与贾文宇、刘晶执行保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宪海,贾文宇,刘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保123号申请人张宪海。被申请人贾文宇。被申请人刘晶。申请人张宪海与被申请人贾文宇、刘晶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宪海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贾文宇、刘晶名下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银亿阳光城B21-1-501室房屋的产权手续予以查封。担保人张宪海、王颖以名下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水榭绿洲A1-2-3-201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出具(2017)黑0604民初5905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7年10月26日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申请人贾文宇、刘晶名下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银亿阳光城B21-1-501室(产权证号NA5687**)房屋的产权手续予以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查封担保人张宪海和王颖名下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水榭绿洲A1-2-3-201室不动产号0012000的房屋产权手续,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王洪宇审判员  陈 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