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22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苏仰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仰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2刑初313号公诉机关古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仰新,男,1982年3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文盲,无业,住古田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8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古田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公刑诉[2017]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仰新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2日、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文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仰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苏仰新多次在古田县城区盗窃,共盗得货车电瓶11个及摩托车、助力车计8辆,价值计人民币(币种,下同)47080元。2017年3月17日苏仰新被抓获,部分被盗车辆已追回,价值计32650元。公诉机关为支持指控,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仰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计47080元,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苏仰新有吸毒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系坦白,本案部分赃物已追回,依法可对苏仰新从轻处罚。被告人苏仰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辩解其盗窃的摩托车已全部追回。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苏仰新多次在古田县城区实施盗窃,共盗得货车电瓶11个及摩托车、助力车计8辆,价值计47080元。被盗车辆现已追回5辆,价值计32650元。具体是:1、2016年12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苏仰新到古田县城西街道御景豪庭阳光幼儿园门口,盗走被害人汤某停放该处的LX200ZH-25正三轮摩托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874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返还被害人。2、2017年1月13日晚上,被告人苏仰新到古田县城东街道法院背后赖厝村安置房前空坪处,盗走被害人陈某停放该处的闽K×××××厢式货车的1个电瓶。3、2017年1月20日或21日的晚上,被告人苏仰新到古田县城西街道官江村委会对面马路边,盗走被害人魏某停放该处的闽J×××××大型挂车的2个电瓶。4、2017年2月2日凌晨,被告人苏仰新到古田县城西街道汇诚国际小区广场旁,盗走被害人周某停放该处的闽J×××××货车的2个电瓶。5、2017年2月3日凌晨,被告人苏仰新到古田县城东街道湖滨水果市场内,盗走被害人黄某1停放该处的三辆货车的6个电瓶。6、2017年3月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苏仰新到古田县城西街道塔山公园围墙边人行道上,盗走被害人廖某1停放该处的闽J×××××新大洲本田SDH125T-26二轮摩托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80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7、2017年3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苏仰新到古田县城东街道电信宿舍楼下空坪处,盗走被害人朱某停放该处的白色义鹰牌YY100T-9A助力车1辆,并将该车交给倪某1(另案处理)使用,经鉴定该车价值324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8、2017年3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苏仰新到古田县城西街道盛丰时代广场门口空坪处,盗走被害人许某停放该处的闽J×××××五羊本田WH125T-5A二轮摩托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4800元。9、2017年3月1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苏仰新到古田县城东街道新都会对面“川香大排档”门口,盗走被害人杨某停放该处的闽J×××××五羊本田WH110T-2二轮摩托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9000元。10、2017年3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苏仰新到古田县城东街道锦绣名城楼下林昌东口腔门诊门口处,盗走被害人张某1停放该处的闽J×××××新大洲本田SDH50QT-40二轮摩托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630元。11、2017年3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苏仰新到古田县城西街道新翠公园旁空坪处,盗走被害人张某2停放该处的湘F×××××隆某LX200ZH-25正三轮摩托车1辆,后将该车藏匿于古田县城东街道六一四中七支路三幢一单元背后停车场内。经鉴定该车价值690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12、2017年3月1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苏仰新到古田县城东街道同仁医院门口,盗走被害人黄某2停放该处的五羊本田WH110T-6二轮摩托车1辆,后将该车藏匿于古田县城西街道新华二支路新增5号门口处。经鉴定该车价值1197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2017年3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苏仰新在古田县城西街道盛丰时代广场703室被古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苏仰新有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曾因吸毒、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等行为被行政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苏仰新在庭审中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3、陈某、魏某、周某、黄某1、廖某1、朱某、许某、杨某、张某1、黄某2、张某2陈述,证人倪某1、林某、倪某2、张某4证言,辨认笔录,车辆合格证、行驶证、机动车销售发票,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搜查笔录、示意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古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侦破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苏仰新辩解其盗窃的车辆已全部追回的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表明,本案中苏仰新盗窃的车辆已追回5辆,尚有3辆未追回,侦查机关另行扣押的其他摩托车并非本案被盗车辆,故可认定本案被盗车辆系部分追回。苏仰新此项辩解意见与到案证据证实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苏仰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计470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苏仰新多次盗窃,有吸毒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苏仰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被盗车辆部分已追回,依法可对苏仰新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仰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本案未追回的被盗二轮摩托车、货车电瓶,依法返还失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黄晓芬人民陪审员  余丽春人民陪审员  郑志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海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