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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48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许德芝、王霞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海阳市海佳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德芝,王霞,王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海阳市海佳物流有限公司,于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4891号原告:许德芝,系受害人王伟之妻。原告:王霞,系受害人王伟之女。原告:王杰,系受害人王伟之子。以上三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娜,威海市文登天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渔港路39-2号。主要负责人:姜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龙,该公司职工。被告:海阳市海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海阳市碧城工业区桐柏路8号。法定代表人:邹平,经理。被告:于彬。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德芝、王霞、王杰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海阳市海佳物流有限公司、于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德芝、王霞、王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德芝、王霞、王杰负担。审判员  颜秀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海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