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4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茂德与云南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兴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茂德,云南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兴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4民初1707号原告:陈茂德,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思阳、XX宏,云南仲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兴正,男,汉族。原告陈茂德与被告云南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王兴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茂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以“起诉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王兴正的起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陈茂德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行使诉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茂德撤回对被告云南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王兴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75元,减半收取计3037.5元,由原告陈茂德负担。审 判 长 黄 云人民陪审员 陆 燕人民陪审员 钱燕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昱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