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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521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彭伟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伟雄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521刑初55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伟雄,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海丰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海丰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7日被海丰县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2017]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伟雄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钦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伟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伟雄为以贩养吸,将购买来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除部分自己吸食外,其余的分成小包进行贩卖。2017年4、5月份的一天、6月25日下午、7月1至3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彭伟雄在海丰县海城镇金凤凰附近巷道以每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苏某3次3小包,重1.2克,得款人民币300元。同年6月25日下午,被告人彭伟雄在海丰县海城镇金凤凰附近巷道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林某11次1小包,重0.6克,得款人民币150元。2017年7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彭伟雄在海丰县附城镇南湖市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被缴获结晶状物疑似毒品4小包、作案工具号码为152××××3896手机1部。经称重,上述缴获的结晶状物疑似毒品4小包,重1.8克。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彭伟雄处缴获的结晶状物疑似毒品4小包,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彭伟雄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伟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伟雄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伟雄的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彭伟雄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通话清单,证人林某1、林某2、苏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告知书》,称重、辨认笔录,被告人彭伟雄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伟雄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吸食,共重3.6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伟雄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伟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彭伟雄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伟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21年1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本案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8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缴获被告人彭伟雄的vivo手机(号码1521985****)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小娟代理审判员  李永辉人民陪审员  林万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向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