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36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李威与刘胜利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威,刘胜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3682号原告:李威,男,汉族,1980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刘胜利,男,汉族,1966年5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原告李威诉被告刘胜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被告赔偿损失30000元,并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晨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