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4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宋金福与雷延兰、张新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金福,雷延兰,张新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财保27号申请人宋金福,男、汉族,1932年3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号。委托代理人宋绪孝,男,汉族,1979年2月8日生,,住所地:西宁市。被申请人雷延兰,女,汉族,1976年4月17日生,,现住西宁市。被申请人张新魁,男,汉族,1974年1月23日生,,现住西宁市。申请人宋金福与被申请人雷延兰、张新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新魁所有的×××”丰田”牌小型轿车的相关手续依法冻结、查封、扣押。申请人宋金福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担保人宋绪孝为申请人宋金福提供全额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新魁所有的×××”丰田”牌小型轿车的相关手续。案件保全费2520元,暂由申请人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红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