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执9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与范博、李梦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范博,李梦思,曹文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982号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住所地新野县城朝阳路南段***号。组织机构代码:70668031-9。负责人齐中华,任主任。委托代理人任国志,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被执行人范博,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执行人李梦思,女,199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被执行人曹文哲,男,199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范博、李梦思、曹文哲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柏延波审判员 张朝凤审判员 单明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齐显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