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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刑终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立冬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立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刑终1811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立冬,男,198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2014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月27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月l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立冬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2017)粤0105刑初10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立冬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刘立冬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退赔被害人周某人民币1977元,退赔被害人陈某人民币2129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立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立冬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立冬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立冬撤回上诉。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5刑初10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俊审判员 邵军锋审判员 曹治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韵静潘筱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