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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申5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健诉钮文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健,钮文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申56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健,女,198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书健,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钮文捷,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天辰,上海宏仑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周健因与被申请人钮文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周健于2017年10月20日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健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健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谷玉琴代理审判员  潘明奇审 判 员  顾恩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晓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