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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沈炳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沈炳文,徐秀明,袁瑶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692号申请执行人: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前锋,行长。被执行人:沈炳文,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秀明,女,1971年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袁瑶慧,女,1970年5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沈炳文、徐秀明、袁瑶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执行标的为167881.37元本金及利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殿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