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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79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林与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林,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民终79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林,女,汉族,1938年2月26日生,南京棉质厂退休工人,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明,江苏高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璇,江苏高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央路258号江南大厦。法定代表人:张宏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吉伟,男,汉族,1979年11月1日生,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安全员,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37、69号。主要负责人:娄伟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薇,江苏宏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林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交)、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6民初4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明、顾璇,被上诉人江南公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吉伟,被上诉人人保南京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林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案涉公交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驾驶员在通过小区门口的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避让,视线无遮挡,而驾驶员未采取任何措施,更为严重的是,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有低头玩手机的行为,受害人毕某作为本小区居民,在从超市出来回家中,虽然没有走在斑马线上,但走在斑马线边缘,当时在进入道路的时候红绿灯显示绿色,在行走过程中才变成红色,如果驾驶员在驾车过人行横道的过程中没有低头玩手机,完全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公交公司事后有隐匿监控的事实,企图包庇驾驶员低头玩手机的事实,不配合交警部门的工作,且事发后,江南公交说“一切费用由公交公司承担”,但其在支付460000元医疗费后,就拒绝支付,致使毕某死亡。本案中,驾驶员张中华未采取任何措施,低头玩手机的行为是本起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无论从事故影响还是权衡集体利益乃至从同情弱者角度看,对于超过交强险的部分,应当判决江南公交承担80%责任。江南公交辩称,对事故认定和责任无异议,一审判决漏判了江南公交垫付的护理器具费2773.20元,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人保南京分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0000元的三者险,其已经满额赔付。对于一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原审被告赔偿其死亡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83152元;2、原审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0月16日10时25分,江南公交驾驶员张中华驾驶苏A×××××公交大型普通客运车沿南京市牌楼巷由北向南通过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怡景花园小区人形横道过程中,因低头观看手机严重疏忽观察,撞到未走人行横道且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行走的行人毕某,造成毕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于2016年11月18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中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毕某承担次要责任。该事故车辆所有人系江南公交,该车在人保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2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发当天,毕某被送至江苏省人民医院急诊,检查显示其广泛脑挫裂伤、颅内出血、颅骨粉碎性骨折。10月17日其被转至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行双侧开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及气管切开术,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颅内广泛脑挫伤伴伤脑内血肿、颅底骨折、露骨粉碎性骨折、颅内积气、肺挫伤、颅骨骨折、胰腺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017年2月23日凌晨宣布毕某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外伤术后多器官功能衰竭。2017年3月3日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毕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一审另查明,死者毕某,男,汉族,1970年2月25日生,生前未婚,无子女。陈林系毕某母亲,1938年2月26日生,现78周岁;毕某父亲已于2006年1月4日死亡。毕某生前系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鼓楼区分公司职工,2016年5月至10月,其月平均工资为2550元,另有加班工资月均328元。毕某受伤后住院治疗的期限共计130天,发生医疗费用460322.83元,均由江南公交先行垫付,江南公交已向人保南京分公司申请部分医疗费理赔,人保南京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项下已理赔125976.35元;另人保南京分公司已在交强险项下支付医疗费10000元。在毕某住院期间,陈林未实际支付过护理费,江南公交为毕某支付护理费及购买护理器具的费用共计17250元。一审庭审中,对于陈林主张的丧葬费33600元、死亡赔偿金8030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江南公交、人保南京分公司无异议,但要求按照责任比例分担。一审法院对案涉具体损失数额认定如下:1、医疗费460322.83元,江南公交已全额垫付;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50元/天×130天=6500元计;3、营养费按30元/天×130天=3900元计;4、护理费及护理器具费共计17250元(按票据认定);5、丧葬费67200元/年÷2=33600元;6、死亡赔偿金:40152元/年×20年=80304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8、死者误工费按2878元/月×4.5月=12951元计;9、受害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酌定1000元,为处理丧事的误工损失酌定3000元,共计4000元。一审法院认为,陈林系死者母亲,依法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江南公交系事故车辆的所有人,肇事司机张中华系江南公交的员工,且张中华在履行公司营运业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故江南公交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江南公交在人保南京分公司已为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事故发生时间在保险期间内,故人保南京分公司应对本次事故的损失依法履行相应的理赔义务。综上,各方当事人均系适格主体。依据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对于事故损失,首先由人保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理赔,并优先向陈林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足部分,法院确定由陈林自行承担30%,江南公交承担70%。具体费用赔付确定如下:1、医疗费460322.83元,扣除人保南京分公司按交强险理赔的10000元,剩余450322.83元,陈林按30%比例,应自行承担135096.84元,该款陈林应向江南公交返还;2、住院伙食补助费6500元,营养费3900元,两项合计由江南公交按70%赔付7280元;3、死亡赔偿金8030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死者误工费12951元,丧葬费33600元、受害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损失4000元,共计903591元,首先由人保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项下110000元限额内赔付精神损失50000元和其它损失60000元,剩余793591元,由江南公交承担555513.7元;4、护理费及护理器具费17250元,江南公交已全额垫付,陈林按30%承担5175元,该款陈林应向江南公交返还;5、人保南京分公司已在三者险200000元限额内赔付了125976.35元,故人保南京分公司剩余的赔付限额尚有74023.65元。综上,江南公交应向陈林赔偿的数额为562793.7元(按上述第2、3两项合计),其中抵消应由陈林自行承担的医疗费135096.84元、护理费及护理器具费5175元后,剩余422521.86元,人保南京分公司应在三者险内承担74023.65元,剩余348498.21元由江南公交赔付给陈林;人保南京分公司应向陈林赔付交强险项下110000元及三者险项下74023.65元,共计184023.6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赔偿陈林各项损失共计184023.65元;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赔付陈林各项损失费用共计348498.21元。一审案件诉讼费4316元,减半收取2158元,由陈林承担600元,江南公交承担1558元(陈林已全额预交,江南公交于支付赔偿款时一并支付给陈林)。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庭审中,陈林提交手机里面录制的事发时的公交公司车上的行车记录仪监控,拟证明当时公交车没有采取任何避让措施,直接就撞上去了,公交车司机应该承担全责,毕某当时在过马路时,是人行横道线,当时有一群人都准备过马路,只是毕某走在了前面,造成本事故的原因就是张中华低头玩手机的行为。江南公交对该视频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受害人是成年人,在过马路时,其未按照规定行走,是有一定风险性的,一审判决正确。人保南京分公司对该视频的真实性无异议,其他同江南公交的意见。二审中,江南公交陈述,在毕某住院期间,公司购买了护垫、气垫床、毛巾、水杯等,产生了一些护理器具费共2773.20元,一审法院漏判,没有计算在内,该费用全部是由江南公交承担的。陈林认为,这部分费用是江南公交自愿提供的。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手机视频录像、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入院记录、护理费收据、购买护理器具的收据、理赔票据、出院记录、误工收入证明、尸检报告、死亡证明、火化证明、销户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法院认定的责任比例有无不当;2.一审法院关于护理费及护理器具费的认定是否正确。关于争议焦点1,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表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张中华作为江南公交驾驶员对公交驾驶线路、道路路况应十分熟悉,其在通过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减速,礼让行人和斑马线,只要尽到合理审慎、注意、观察义务,即使毕某未走人行横道且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行走,也完全可以避免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张中华在驾驶车辆中低头观看手机严重疏忽观察,撞倒行人毕某,造成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果严重,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此予以确认,故张中华主观过错程度较大。一审法院认定江南公交承担70%、陈林自行承担30%的责任比例不当。陈林关于一审认定责任比例不当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视频录像及过错程度,本院确定江南公交承担80%、陈林自行承担20%的责任。关于争议焦点2,本院认为,公交公司在一审提交的发票、收据显示毕某护垫、气垫床、毛巾、水杯等物品购买时间与毕某受伤住院时间相吻合,结合江苏华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能够认定上述费用系用于毕某受伤住院抢救期间产生的护理器具费,故应当将该费用纳入护理费一并计算。一审法院未将该费用纳入护理费计算属于漏判,二审予以纠正。经审核,护理器具费为2773.20元,本院认定江南公交垫付的护理费及护理器具费为20023.2元。关于具体费用赔付确定如下:1、医疗费460322.83元,扣除人保南京分公司按交强险理赔的10000元,剩余450322.83元,陈林按20%比例,应自行承担90064.56元,该款陈林应向江南公交返还;2、住院伙食补助费6500元,营养费3900元,两项合计由江南公交按80%赔付8320元;3、死亡赔偿金8030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死者误工费12951元,丧葬费33600元、受害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损失4000元,共计903591元,首先由人保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项下110000元限额内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和其它损失60000元,剩余793591元,由江南公交按80%赔偿634872.8元;4、护理费及护理器具费20023.20元,江南公交已全额垫付,陈林按20%承担4004.64元,该款陈林应向江南公交返还;5、人保南京分公司已在三者险200000元限额内赔付了125976.35元,故人保南京分公司剩余的赔付限额尚有74023.65元。江南公交应向陈林赔偿的数额为643192.80元,其中抵消应由陈林自行承担的医疗费90064.56元、护理费及护理器具费4004.64元后,剩余549123.60元,扣除人保南京分公司应在三者险内承担74023.65元,剩余475099.95元由江南公交赔付给陈林。人保南京分公司应向陈林赔付交强险项下110000元及三者险项下74023.65元,共计184023.65元。综上所述,陈林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的责任比例不当且漏判护理器具费2773.20元,二审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6民初48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赔偿陈林各项损失共计184023.65元;二、变更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6民初48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赔付陈林各项损失费用共计475099.95元;三、驳回陈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316元,减半收取2158元,由陈林负担431元,江南公交负担1727元(陈林已预交,江南公交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江南公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何建华审判员  钱发洪审判员  周家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查菲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