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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肇源县支行与王迪、田秀明、李耀武、蔡艳丽、鲁俊利、刘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肇源县支行,王迪,田秀明,李耀武,蔡艳丽,鲁俊利,刘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肇源县支行,住所地肇源县中央大街华林商场楼下。法定代表人李立峰,行长。被执行人王迪,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源县古龙镇。被执行人田秀明,女,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源县古龙镇。被执行人李耀武,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源县古龙镇。被执行人蔡艳丽,女,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源县古龙镇。被执行人鲁俊利,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源县古龙镇。被执行人刘丽,女,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源县古龙镇。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肇源县支行与王迪、田秀明、李耀武、蔡艳丽、鲁俊利、刘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肇源县支行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622执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兴波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英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