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94执3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欣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欣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4执314-1号申请执行人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大街4775号。法定代表人:陈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媛。被执行人刘欣桐,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刘欣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吉0194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刘欣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共计7275.91元、滞纳金2430.8元,合计9706.71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欣桐负担。”法律文书于2017年8月7日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放弃滞纳金的权利,被执行人自动将剩余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并向物业缴纳今年物业费用。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94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