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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司惩6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新蔡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守业行政处罚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守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豫1729司惩639号被拘留人高守业,男,1966年05月03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关津乡许埠村委高庄一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60503033X。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新蔡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守业行政处罚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高守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高守业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