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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4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以强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以强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4刑初27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以强,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怀集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30日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28日被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7﹞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以强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龙芝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以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25日,徐某1、黄某梅与诗洞镇安华村委会万安村第一、二、三、四经济合作社签订合同,承包万某的“竹扬”山场,后被告人陈以强入股经营。被告人陈以强与徐某1约定“竹扬”山场的林木由被告人陈以强负责砍伐,包括办理砍伐所需的相关手续。2016年7月至9月被告人陈以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到“竹扬”山场砍伐林木。经怀集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地名“竹扬”山场坐落在诗洞镇安华村四林班7小班,地籍号为:0909400700,该山场林种为一般用材林,主要树种为阔叶树,采伐方式为皆伐,经计算核实,该山场采伐面积49.5亩,采伐活立木总蓄积量92立方米。2016年9月30日,被告人陈以强自动到怀集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针对指控事实,提供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怀集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意见书、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怀集县林业局林政股的证明书、林地林木承包合同书、村民集体决议书、山某权证、收条,证人钱某1、植某、钱某2、钱某3、徐某1的证言,投案自首经过,被告人陈以强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陈以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以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陈以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以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以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请求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以强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在案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强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砍伐其承包山场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以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陈以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陈以强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陈以强适用缓刑。据此,综合考虑控辩双方提出的量刑意见,根据被告人陈以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以强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永任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倍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