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83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素贞与李建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素贞,李建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8334号原告:马素贞,女,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李建兵,女,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负责人:高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延明,该公司员工。原告马素贞与被告李建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费350元,已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马素贞承担。审判审判员 裴悦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纪瑶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