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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32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邓礼与吴秀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礼,吴秀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32民初685号原告:邓礼,男,1974年1月4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被告:吴秀林,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原告邓礼诉被告吴秀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2017年10月26日,原告邓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礼撤诉处理。本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计143元,由原告邓礼负担。审 判 员 马汉移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艳妮书 记 员 丘世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