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行审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平顶山XX亿众运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顶山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平顶山XX亿众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11行审88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平顶山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法定代表人:海浩,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平顶山XX亿众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宇飞,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交通运输执法局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豫平交执强执字(2017)第11003号《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加处罚款决定书》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加处罚款1368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对平顶山市交通运输执法局的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了审查。申请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06日12时07分,被申请执行人平顶山XX亿众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豫D×××××号六轴牵引车,由襄城站驶入高速公路,2016年10月06日12时31分由许昌南站驶出高速公路。经下站检测称重,超限27.36吨。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豫平交执罚(2016)11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罚款13680元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并被准许。因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其逾期未履行交纳罚款义务的行为,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于2017年3月7日作出豫平交执强执字(2017)第11003号《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加处罚款决定书》,决定被申请人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缴纳加处罚款13680元。申请人于2017年3月9日将该决定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9月21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豫平交执催告字(2017)第11003-1号《催告书》,在催告期内,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平顶山市交通运输执法局作出的豫平交执强执字(2017)第11003号《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加处罚款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平顶山市交通运输执法局于2017年3月7日作出的豫平交执强执字(2017)第11003号《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加处罚款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延阁审判员 甄松淼审判员 崔 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