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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7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李安国、李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李安国,李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7125号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泰丰工贸大厦B座。法定代表人:刘文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畔,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虎,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安国,男,196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李洋,女,1989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安国、李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玉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