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2执31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利,男,1975年2月3日出生,住乐清市。被执行人王晓,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住乐清市。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民初105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05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利与被执行人王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382执3191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
审判员 高逸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赵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