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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执3191号之二

王利与王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1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2执31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利,男,1975年2月3日出生,住乐清市。被执行人王晓,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住乐清市。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民初105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05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利与被执行人王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382执3191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

审判员  高逸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赵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