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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40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胡光满与彭宗新、李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光满,彭宗新,李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4013号原告:胡光满,男,汉族,1953年,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彭宗新,男,汉族,1959年,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李红,女,汉族,1962年,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原告胡光满与被告彭宗新、李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胡光满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的规定,裁定如��:准予原告胡光满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胡光满负担。审判员  何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