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40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胡光满与彭宗新、李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光满,彭宗新,李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4013号原告:胡光满,男,汉族,1953年,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彭宗新,男,汉族,1959年,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李红,女,汉族,1962年,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原告胡光满与被告彭宗新、李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胡光满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的规定,裁定如��:准予原告胡光满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胡光满负担。审判员 何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