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206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康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康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20688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6月5日出生,磁各庄停车场收费员,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康某,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王某与被告康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和被告康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王某每周探望婚生子康xx一次,具体时间:每周五接康xx放学,周六晚上送至康某处;2.如遇王某特殊原因未能在该段时间探望其子康xx,则双方另行协商探望时间;3.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王某享有与其子康xx共同相处一半时间的权利。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31日,王某和康某双方因感情不和,自行在大兴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康xx由康某抚养并约定王某享有周六白天可接康xx到王某处,于周日白天送回康某处;如临时探望,可提前1天与康某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但离婚后,康某均以各种理由、借口,阻挠王某探望其子,致使王某与其子康xx一直不能见面。康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利,而且也不利于孩子成长。因此起诉至法院。康某辩称,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因孩子周末要上补习班,没有时间探望。王某和现任男朋友经常吵架,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王某将双方的信息记录给康皓然看,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孩子到王某处到处xx玩,影响孩子学习。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某与康某于2015年8月31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于当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王某可在周六白天接康xx到其居住地,于周日白天送回康某居住地;如临时探望,可提前1天与康某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现王某与康某对双方所生之子康xx的探望权问题发生争议。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对其子享有探望权,但探望权的行使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度,康某对王某行使探望权,应给予必要的协助;王某行使对康xx的探望权,以不影响康xx的正常生活起居为准。故对王某提出的行使探望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某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月起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探望双方婚生之子康xx,探望方式为周六上午九时将康xx从其居住处接走并于下午十九时之前送回,康某为王某行使探望权提供必要协助;二、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元,由康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玮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