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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1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11231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与柳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柳玉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11231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农联村。法定代表人:柳彬,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瑾霞、高静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柳玉良,男,1988年1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固始县。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与被告柳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立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缪春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