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执5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海拓启实业有限公司与施向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拓启实业有限公司,施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5557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20执555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拓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陆国定,总经理。被执行人施向东,男,1969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执行上海拓启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施向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五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120民初1071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燕明审判员 李永林审判员 洪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五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沈燕明审判员李永林审判员洪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