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35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陶继章诉被告蒋贵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继章,蒋贵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3516-1号原告陶继章,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华容县人。被告蒋贵斌,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继章诉被告蒋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蒋贵斌银行存款3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201xxx)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蒋贵斌银行存款3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周国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梁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