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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3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李殿民、向凤群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李殿民,向凤群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31570号原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96号一层、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89351587A。负责人:齐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天津天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萌,天津天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殿民,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向凤群,女,195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李殿民、向凤群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向凤群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向凤群的起诉。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