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执25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朱兆春、戴荷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兆春,戴荷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25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兆春,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住路桥区。被执行人:戴荷富,男,1944年9月1日出生,住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兆春与被执行人戴荷富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浙1003民初239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2017年06月28日向被执行人戴荷富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戴荷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朱兆春借款人民币8025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戴荷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戴荷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戴荷富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已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被执行人戴荷富在台州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戴荷富在台州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戴荷富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股权登记信息。5、被执行人戴荷富有工资收入,本院已冻结其工资账户,但工资的提取需定期进行,目前尚未达到提取期限。6、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戴荷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因被执行人戴荷富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戴荷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戴荷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戴荷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戴荷富目前无财产可��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25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昊代理审判员 柯 澄 川代理审判员 尤 高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伟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