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3执恢8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信宜市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雄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宜市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雄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3执恢863号申请执行人:信宜市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星河畔小区8号铺(东镇塘面文头村)。法定代表人:邓汝田,该公司总公司。被执行人:朱雄飞,男,汉族,1969年5月26日出生,住广州市增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信宜市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雄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执行依据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增法民二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朱雄飞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信宜市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合计375529.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朱雄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朱雄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朱雄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同时,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83执恢8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平审 判 员 李润新人民陪审员 周伟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