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执1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邓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邓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执1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三区1号楼86126。法定代表人刘蘭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邓抄,男,1992年2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湛江市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湛仲裁字第E00069817号裁决书,该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立案执行。根据该案实际情况,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湛江市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湛仲裁字第E00069817号裁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行。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七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莉审判员 姜慧云审判员 罗 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