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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民初2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刘金灿与李永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灿,李永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2701号原告:刘金灿,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李永奇,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刘金灿与被告李永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刘金灿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金灿提出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金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金灿负担。审判员  胡兰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