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民初2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刘金灿与李永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灿,李永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2701号原告:刘金灿,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李永奇,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刘金灿与被告李永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刘金灿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金灿提出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金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金灿负担。审判员 胡兰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