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25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金波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区支行,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25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区支行,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136号。负责人牛春龙,行长。委托代理人孟雪春,男,1965年3月1日出生,蒙古族,该公司职工,现住��辽市。委托代理人王丽娜,内蒙古蒙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波,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金波信用卡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502民初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区支行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区支行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502民初9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庆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清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