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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8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焦省平、姚明玉、康树多民间借贷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省平,姚明玉,康树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8民初970号原告:焦省平。被告:姚明玉。被告:康树多。系被告姚明玉丈夫。原告焦省平与被告姚明玉、康树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焦省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省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焦省平自愿承担。审判员  杨长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侦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