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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执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淄博尚涛机械有限公司、刘昊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尚涛机械有限公司,刘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1208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尚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经济开发区叩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MA3DPY7C6N。被执行人:刘昊杰,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304民初15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刘昊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刘昊杰[或其配偶王晓晴(身份证号码:)名下]银行存款188246.24元(本金180650元、案件受理费211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2845.24元、申请执行费2641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刘昊杰(或其配偶王晓晴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锡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