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57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长兴供电公司与杨正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长兴供电公司,杨正兴,崇明区横沙乡新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57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长兴供电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崇明区。负责人:周雷勇。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美红,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正兴,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贤,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崇明区横沙乡新北村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新北村。法定代表人:查承豪,崇明区横沙乡新北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上诉人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长兴供电公司(以下简称“长兴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正兴、原审被告崇明区横沙乡新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北村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6)沪0230民初6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兴供电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其不承担对被上诉人杨正兴的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长兴供电公司认为杨正兴在电表后私接裸线系违规行为,且一审法院未查清跳闸原因,根据行规,低压民用电是不允许使用裸线,有巨大安全隐患,杨正兴所述跳闸应该就是与其使用裸线有��,故并非系电线杆倾斜所致。另,一审法院委托的评估公司对损失的评估并无依据,且损失原因也未查明,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杨正兴辩称,其在2011年承包桔园即使用既有电线,从未发生跳闸问题,电费正常缴纳。2016年5月,在喷洒农药时总是跳闸,因5月多为阴雨天,故必须在仅有的几日晴天将农药喷洒完毕,否则将影响桔子的品质。当时其认为可能是农具的问题,故未向上诉人报修,到6月又发生跳闸,后电工发现是上诉人新架设的电线杆倾斜压到老线路所致,在更换电线后就未发生跳闸。因5月未及时喷洒农药,导致桔子品相极差,给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被上诉人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本院维持原判。新北村村委会述称,该桔园用电系其向横沙供电所申请,供电所在1991年12月安装的电线杆及电表箱,之后一直未动过。杨正��在承包该桔园后,在电表箱的插座上接线取电。新北村村委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12月30日,杨正兴和新北村村委会签订《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由杨正兴承包经营横沙乡新北村桔园100亩。2016年5月16日,杨正兴组织对桔树进行打农药及施肥时,电路多次跳闸,后多次检查得知是由于长兴供电公司安装的电线杆倾斜后与杨正兴使用的电线压迫磨损致使跳闸,为此杨正兴错过最佳喷洒农药的时机,造成了杨正兴的经济损失。一审期间,法院委托上海天磊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杨正兴承包的100亩桔园的损失作价格评估,该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评估结论:崇明区横沙乡新北桔园杨正兴承包的100亩桔园于价格评估基准日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壹拾万捌仟捌佰元整(RMB:108,800元),折合1,088元/亩。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至实地勘察发现,长兴供电公司新设的电线杆因没有固定好,斜靠在杨正兴使用的电线上。2016年5月16日至5月31日,根据气象资料显示,以阴雨天为主,但一般喷洒农药需三至四天以上的晴天才可,故该段时间不适合农作物施肥、喷洒农药。一审法院还查明,长兴供电公司于事发后发出了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及整改通知书,杨正兴使用的电线是裸线而非绝缘线,但实践中在使用线路的性质上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物权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长兴供电公司所树立的电线杆发生倾斜,压迫到杨正兴使用的电线上,导致跳闸情况的发生,使杨正兴无法正常的施肥和喷洒农药,由此造成杨正兴经济损失,因长兴供电公司未尽管理义务,故应由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杨正兴财产损失的确定,以上海天磊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为准;长兴供电公司认为评估标准不准确,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对于长兴供电公司认为杨正兴私拉电线、使用裸线未听从整改的辩称,因杨正兴属于正常使用且使用的线路未有强制性规定,故长兴供电公司的辩称,法院难以采信。对于长兴供电公司申请追加的新北村村委会,因其在本案中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长兴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正兴人民币108,8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上海天磊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申请评估所要求的是否增加树脂病的发病率,造成柑桔落果对产量的直接影响及对明年防治成本是否存在影响,认为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而未作出意见。另,一审法院调取的2016年5月本市天气预报显示当月16日至19日为晴日、多云天气,之后无连续未下雨天气。本院审理中,上诉人陈述杨正兴正常缴纳电费,未有偷逃行为。上述事实,有评估报告、天气预报清单及本院2017年8月2日审理笔录为证。本院认为:供电企业有为用电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及对相应电网设备的正常运行实行巡视、维护及检修的义务。根据本案所查明的事实及一审法院对现场的勘查,上诉人所安装的电线杆倾斜对被上诉人正常用电造成影响,更符合事实,故一审认为上诉人未尽管��职责,应对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并无不当。但就赔偿数额的确定,本院认为,首先被上诉人是在2016年5月即发现用电异常,但至6月份才向上诉人报修,虽然被上诉人认为系其首先考虑农具的问题,但该期间本就多雨少晴,见缝插针喷洒农药首先就应未雨绸缪确保农具的正常使用,故被上诉人并未在第一时间向上诉人报修,致可能延误维修时机,被上诉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其次,被上诉人认为柑桔成果品相差均系5月份未及时喷洒农药所致,虽然5、6月份是果树喷洒农药的关键期,但决定成果品相亦与农户的田间管理、果树树体状况等其他因素相关,且评估公司也就此认为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故被上诉人此观点,本院不予认同。第三,评估公司所确定的损失,是对全部产量销售的全额盈利,然经营存在风险,盈利状况亦受营销策略、市场竞争等多方因素决定,故被上诉人之盈利状况仍存在不确定因素。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对评估确定的损失额全部承担赔偿责任,本院难以认同,具体数额,由本院酌情确定。综上,一审法院所作判决,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6)沪0230民初6653号民事判决;二、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长兴供电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正兴人民币6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8元,由上诉人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长兴供电公司负担人民币740,被上诉人杨正兴负担人民币498元;二审案��受理费人民币2,476元,由上诉人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长兴供电公司负担人民币1,400元,被上诉人杨正兴负担人民币1,07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郑 璐代理审判员 李 乾代理审判员 汤佳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寒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