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79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周晓磊与赵芝、袁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磊,赵芝,袁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7905号原告:周晓磊。被告:赵芝。被告:袁德波。原告周晓磊与被告赵芝、袁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周晓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赵芝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年6月5日,被告赵芝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款合同,承诺2017年8月31日还清借款。现借款期限已届满,原告多次索要借款,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晓磊不能提供被告赵芝的准确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晓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退还原告周晓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燕 百度搜索“”